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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编号 收费部门 项目级次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标准批准依据 备注
教育
中央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保教费:省级示范3600元/学年.生;黄冈市级示范2900元/学年.生;本市一级2600元/学年.生;本市二级2200元/学年.生;本市三级1900元/学年.生。具体见文件 发改价格 2011
3207号
中央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教财[1996]101号
教财[2003]4号
普通高中学费 省级示范(重点)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高中为900元/生.学期 同上
住宿费 一中260元/生.期、二中、三中200元/生.期、实验高中230元/生.期(其中二中新建宿舍450元/生.期,三中新建宿舍400元/生.期) 教财[1996]101号
中央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教财[1996]101号
教财[2003]4号
财综[2003]4号
学费 一般专业2400元/生.学年,    重点专业3120元/生.学年,艺术类表演、美术、音乐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其他专业4000元/生.学年。 同上
住宿费 同上
生均使用面积5.1平方米以上,四人间 1200元/生.学年 同上 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生均使用面积4.1-5平方米以上 1000元/生.学年 同上
生均使用面积3.1-4平方米以上 800元/生.学年 同上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上 500元/生.学年 同上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下 400元/生.学年 同上
对增装空调的学生住宿,增加的住宿费标准  4人间120元/生.学年;   5-6人间80元/生.学年;    7-8人间60元/生.学年 同上
中央 4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财教[2013]19号
发改价格[2013]887号
教财[2006]2号
发改价格[2005]2528号
发改价格[2003]1011号
教财[2003]4号
计价格[2002]838号
计价格[2002]665号
计办价格[2000]906
教财[1996]101号,
[1992]价费字367号,
教财[1992]42号、
鄂价费[2006]106号
5 高等职业院校学费 一般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专业可在一般专业基础上上浮30%;其它标准见文件 同上
  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 见文件 价费字[1992]367号
公安
中央 6 证照费
-1 外国人证件费 [1992]价费字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居留许可 财综[2004]60号,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有效期不满一年 400元/人 同上
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 800元/人 同上
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 1000元/人 同上
增加偕行人 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 同上
减少偕行人 收费标准200元/人 同上
居留许可变更 200元/次 同上
永久居留申请 1500元/人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永久居留证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永久居留证 300元/证 同上
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300元/证 同上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600元/证 同上
出入境证 100元/人 公通字[1996]89号
旅行证 公通字[1996]89号
外国人旅行证 50元/人 同上
外国人签证、证件、加签收费 100元/人 同上
-2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3]164号,
[1992]价费字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因私护照 160元/证,合订加注20元/项次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 
出入境通行证 一次有效15元/证,二次有效50元/证,多次有效80元/证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印刷、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 80元/证 同上
往来港澳通行证加注 20元/项.次 同上
前往港澳通行证 40元/证 同上
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 公境[2002]151号、1559号
一次有效签注 15元/件 同上
二次有效签注 30元/件 同上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80元/件 同上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240元/件 同上
一年以上(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证 120元/件 同上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证 160/件 同上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11]1389号,财综[2005]58号,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16]325号
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00元/件 同上
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00元/件 同上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0元/证 同上
台湾同胞定居证 8元/证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电子通行证每证80元;多次签注时收费80元/件,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 计价格[2001]1835号
价费字[1993]164号
-3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240号
户口簿 同上
装订式 3元/证 同上
插页式 3.5元/证 同上
集体户口 15元/证 同上
户口迁移证件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准迁证5元/证 同上
-4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财综[2007]34号,
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申领、换领 停征 财税[2018]17号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40元/证 同上
临时身份证 10元/证 同上
-5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计价格[1994]783号,
[1992]价费字240号
号牌(含临时) 同上
汽车反光号牌 50元/副 同上
挂车反光号牌 35元/副 同上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35元/副 同上
摩托车反光号牌 25元/副 同上
机动车临时号牌 2元/张 同上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同上
号牌架 铁质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安装费);铝合金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安装费) 同上
-6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工本费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
[1992]价费字240号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2元/本;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2元/本 同上
机动车登记证 4元/证 同上
驾驶证工本费 2元/证 同上
-7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财综[2008]36号, 收费对象为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7.5元/本 同上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5元/本 同上
中央 7 外国人签证费 计价格[2003]392号,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和按国别对等国家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零次、一次签证 160元/人 同上
二次签证 235元/人 同上
签证延期 160元/人 同上
半年(含半年)多次签证 425元/人 同上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 635元/人 同上
签证停留期延期 160元/人 同上
一次团体签证 130元/人 同上
二次团体签证 170元/人 同上
团体签证分离 160元/人 同上
改变签证种类 160元/人 同上
增加、减少偕行人 160元/人 同上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 160元/人 同上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 235元/人 同上
中央 8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1992]价费字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公通字[1996]89号
国籍申请手续费 50元/人 同上
加入中国国籍证书费 200元/人 同上
退出中国国籍证书费 200元/人 同上
恢复中国国籍证书费 200元/人 同上
民政
中央 9 殡葬收费 尸体火化费320元/具,遗体接运城区150元/车次,乡镇300元/车次骨灰寄存费100元/年 [1992]价费字24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0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高级400元/人;             中级200元/人;              初级80元/人 鄂价费字[1992]198号,                   鄂价费[2001]302号
11 技工学校收费 见文件
1.学费
2.住宿费
国土
资源
◆中央 12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
◆中央 13 土地闲置费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土地管理法》
▲中央 14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财税[2016]79号
◆中央 15 耕地开垦费 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
住房城乡建设
中央 16 污水处理费 0.95元/吨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2016年9月20日开始执行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中央 1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见文件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
交通
18 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 其中占(利)用公路费和超限运输补偿费为0元 鄂价费规[2013]97号、鄂财综复[2002]442号
水利
中央 19 水资源费 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财综[2011]1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
财综[2003]89号,
[1992]价费字181号
1、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同上
工业生产取用水 0.15元/立方米 同上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0.05元/立方米 同上
水力发电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 同上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同上
闭式火力发电 0.05元/立方米 同上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0.20元/立方米 同上
2、地下水 同上 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工业生产取用水 0.20元/立方米 同上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0.10元/立方米 同上
其他取用水 0.25元/立方米 同上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同上
中央 20 水土保持补偿费 见文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鄂价环资[2017]93号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
  农业  
21 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收费 见文件 鄂价费[2002]233号
中央 2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卫生
计生
中央 23 预防接种服务费 27元/剂次 国办发[2002]57号, 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不得收费
财综[2008]47号,
价费字[1992]314号
中央 24 医疗事故鉴定费 发改价格[2007]2749号
财综[2003]27号,
价费字[1992]314号
中华医学会 8500元/例 同上
省级医学会 2800元/例 同上 对年人平纯收入在625元以下的农民和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患者,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鉴定费
市、州及直管市医学会 2000元/例 同上
中央 25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财综[2008]70号,
发改价格[2008]3295号
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同上
5人专家组 3200元/例 同上
7人及以上专家组 4500元/例 同上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同上
5人专家组 2200元/例 同上
7人及以上专家组 3100元/例 同上
中央 26 社会抚养费 见文件 国务院令第357号,
财规[2000]29号
城镇居民 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 同上
农村居民 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 同上
十一 人防办 ◆中央 27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40元/平方米 中发[2001]9号,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标准的80%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计价格[2000]474号
十二 法院
中央 28 诉讼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
财行[2003]275号
1、案件受理费 同上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九条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 按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同上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2.5% 同上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2% 同上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5% 同上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1% 同上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0.9% 同上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0.8% 同上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0.7% 同上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0.6% 同上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0.5% 同上
(2)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 200元/件 同上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300元/件 同上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它非财产案件 80元/件 同上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 同上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同上
(5)行政案件 同上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同上
其它行政案件 50元/件 同上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80元/件 同上
2、申请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1)申请执行的 同上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50元至500元 同上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同上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5% 同上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1% 同上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0.5% 同上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0.1% 同上
(2)申请保全措施的 同上 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同上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1% 同上
超过10万的部分 按0.5% 同上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同上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元/件 同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元/件 同上
(6)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上
(7)海事案件 同上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1000元至1万元/件 同上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1000元至5000元/件 同上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1000元至5000元/件 同上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1000元/件 同上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1000元/件 同上
十三 环保
中央 42 排污费 国务院令第369号,
委令第31号,
财综[2003]38号,
发改价格[2015]2185号,
财税[2015]71号,
国家环保局第17号令[2003]
(1)污水排污 2.8元/污染当量,每一排放口计征污染当量前三项 同上 从2015年7月1日起,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为2.8元。
(2)废气排污 2.4元/污染当量,每一排放口计征污染当量前三项。其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按每吨燃料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同上 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为2.4元。
(3)固体废物及危险物排污 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每吨固体废物: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同上
填埋方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1000元/吨。
(4)噪声超标排污 见文件 同上
(5)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 见文件 同上
十四 各有关部门
中央 29 考试考务费 见湖北省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30 短期培训班收费 见文件 鄂办文[2003]48号、鄂价费字[1998]440号
麻城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编号 收费部门 项目级次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标准批准依据 备注
  公安
中央 1 证照费
-1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计价格[1994]783号,
鄂价费费[2016]99号
号牌(含临时) 同上
汽车反光号牌 50元/副 同上
挂车反光号牌 35元/副 同上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35元/副 同上
摩托车反光号牌 25元/副 同上
机动车临时号牌 2元/张 同上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同上
号牌架 铁质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安装费);铝合金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安装费) 同上
-2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鄂价费[2005]4号, 工本费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鄂价费[2016]99号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2元/本;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2元/本 同上
机动车登记证 4元/证 同上
驾驶证工本费 2元/证 同上
-3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鄂价费[2008]167号, 收费对象为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
鄂价费[2016]99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7.5元/本 同上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5元/本 同上
国土
资源
◆中央 2 土地复垦费 省政府378号令
◆中央 3 土地闲置费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
▲中央 4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鄂价工服[2017]7号
◆中央 5 耕地开垦费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财税[2014]773号,鄂政办发[2017]40号 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时,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规定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同上
使用其他耕地的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同上
住房城乡建设
中央 6 污水处理费 0.95元/吨 发改价格[2015]119号,鄂价能交[2007]146号,麻价环资【2016】1号 2016年9月20日执行
中央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建城[1993]410号,
鄂建[1994]57号,
鄂建[1996]324号
水泥路面(按整板计算) 328元/平方米 同上
沥青路面(按实际开挖宽度两边各加25CM计算) 300元/平方米 同上
砂石路面 80元/平方米 同上
土路面(含规划路用地) 37元/平方米 同上
条(料)石路面 300元/平方米 同上
水泥方砖人行道 160元/平方米 同上
现浇人行道 160元/平方米 同上
彩色方砖人行道 200元/平方米 同上
锁链砖人行道 220元/平方米 同上
站石、卧石 120元/平方米 同上
护坡 200元/平方米 同上
外运多余(或运输回填)土方 80元/平方米 同上
路牌 1000元/块 同上
超重车辆补偿费 1000元/公里 同上
12CM厚改性沥青面层加原水泥砼路面(原水泥砼按鄂建【1996】324号文执行) 867元/平方米 同上
花岗岩人行道(按整块计算) 627元/平方米 同上
花岗岩站石 313元/米 同上
水利
中央 8 水资源费 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鄂价费[2009]168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省政府令360号,省政府令387号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抽水蓄积发电用水目前暂免征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1、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同上
工业生产取用水 0.15元/立方米 同上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0.05元/立方米 同上
水力发电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 同上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同上
闭式火力发电 0.05元/立方米 同上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0.20元/立方米 同上
2、地下水 同上 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工业生产取用水 0.20元/立方米 同上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0.10元/立方米 同上
其他取用水 0.25元/立方米 同上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同上
中央 9 水土保持补偿费 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鄂价环资[2017]93号 鄂价费[2016]99号,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发改价格[2017]1186号,鄂价环资[2017]93号
  农业  
▲中央 10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鄂价费字[1992]196号,                                   鄂价费[2004]243号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一、养殖、种殖业 同上
(一)江河、湖泊全湖水面养殖 8元/亩.年 同上
(二)江河、湖泊栏、围网养殖 同上
1、常规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 25元/亩.年 同上
2、专养特种水产品(常规鱼以外) 45元/亩.年 同上
3、常规鱼和特种水产品混合养殖 35元/亩.年 同上
(三)网箱养殖 8元/平方米.年 同上
(四)水生经济植物种植 8元/亩.年 同上 如套养鱼的,按栏、围网养殖标准收费。
二、捕捞业 同上,
鄂价费规[2013]18号
其它水域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局批准(暂没制定) 同上
人防办
◆中央 1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40元/平方米 计价格[2000]474号,鄂价费规[2013]80号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标准的80%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法院
中央 12 诉讼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鄂价费[2008]5号
1、案件受理费 同上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九条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 按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同上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2.5% 同上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2% 同上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5% 同上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1% 同上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0.9% 同上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0.8% 同上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0.7% 同上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0.6% 同上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0.5% 同上
(2)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 200元/件 同上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300元/件 同上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它非财产案件 80元/件 同上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 同上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同上
(5)行政案件 同上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同上
其它行政案件 50元/件 同上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80元/件 同上
2、申请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1)申请执行的 同上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50元至500元 同上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同上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5% 同上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1% 同上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0.5% 同上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0.1% 同上
(2)申请保全措施的 同上 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同上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1% 同上
超过10万的部分 按0.5% 同上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同上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元/件 同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元/件 同上
(6)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上
(7)海事案件 同上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1000元至1万元/件 同上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1000元至5000元/件 同上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1000元至5000元/件 同上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1000元/件 同上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1000元/件 同上
环保
中央 13 排污费 四部委令第31号
五部发改价格[2014]2008号
六部省政府令第310号
七部鄂价环资[2015]87号
八部鄂价环资[2016]91号
(1)污水排污 2.8元/污染当量,每一排放口计征污染当量前三项 同上 从2015年7月1日起,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为2.8元。
(2)废气排污 2.4元/污染当量,每一排放口计征污染当量前三项。其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按每吨燃料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同上 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为2.4元
(3)固体废物及危险物排污 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每吨固体废物: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同上
填埋方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1000元/吨。
(4)噪声超标排污 按超标1--16分贝数从最低350元/月至最高11200元/月收取,具体见文件四部委令第31号 同上
(5)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 每污染当量1.2元。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上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