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掇刀区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掇刀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掇刀区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
编号 收费部门 项目级次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标准批准依据 备注
城市管理局 中央 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建城〔1993〕410号,鄂建〔1994〕57号,鄂建〔1996〕324号,荆发〔2018〕6号 市城管局按照政府职能界定承担城市道路占用管理职能按文件规定实施收费。根据荆政办发〔2014〕44号文件市政设施管理处对挖掘城市道路等实行零收费,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占用 经营类棚亭 中心区0.6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30元/日.平方米
1、中心区、边缘区由各地市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2、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3、计算广告牌占道面积时,宽度不足一平方米时按一平米计算
4、对残疾人收费可减半或免收。
维修类棚亭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经营摊点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维修摊点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报刊、电话棚亭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堆物堆料、基建施工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机动车停车场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非机动车停车场 中心区0.1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05元/日.平方米
广告牌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挖掘修复 水泥路面(按整板计算) 328元/平方米 同上
沥青路面(按实际开挖宽度两边各加25CM计算) 300元/平方米 同上
砂石路面 80元/平方米 同上
土路面(含规划路用地) 37元/平方米 同上
条(料)石路面 300元/平方米 同上
水泥方砖人行道 160元/平方米 同上
现浇人行道 160元/平方米 同上
彩色方砖人行道 200元/平方米 同上
锁链砖人行道 220元/平方米 同上
站石、卧石 120元/米 同上
护坡 200元/平方米 同上
外运多余(或运输回填)土方 80元/平方米 同上
淤塞各种管道 130元/米 同上
园形砖砌检查井 2162元/座 同上
矩形砖砌检查井 6333元/座 同上
砖砌进水井 812元/座 同上
铸铁检查井盖、座 725元/套 同上
铸铁进水井盖、座 324元/套 同上
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盖、座 300元 同上
Ø300-500mm排水管道 687元/节 同上
Ø600-900mm排水管道 2346元/节 同上
Ø1000-1350mm排水管道 3242/节 同上
Ø1350mm以上排水管道 7534/米 同上
砖、石砌方渠 3973/米 同上
明沟、渠道 239/米 同上
路牌 1000元/块 同上
超重车辆补偿费 1000元/公里 同上
12CM厚改性沥青面层加原水泥砼路面(原水泥砼按鄂建【1996】324号文执行) 867元/平方米 同上
花岗岩人行道(按整块计算) 627元/平方米 同上
花岗岩站石 313元/米 同上
交通 中央 2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其中占(利)用公路费和超限运输补偿费为0元 鄂财综复〔2002〕442号,鄂价费〔2003〕100号,鄂价费规〔2013〕97号,鄂价费〔2016〕99号、荆发〔2018〕6号 根据鄂价费〔2016〕99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1月1号起对高速公路损失赔(补)偿收费中的占(利)用公路费和超限运输补偿费标准降为零。从2018年4月1日执行;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水务 中央 3 水资源费 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鄂价费〔2009〕168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省政府令360号,省政府令387号、荆发〔2018〕6号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抽水蓄积发电用水目前暂免征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1)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工业生产取用水 0.15元/立方米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0.05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闭式火力发电 0.05元/立方米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0.20元/立方米
(2)地下水 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工业生产取用水 0.20元/立方米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0.10元/立方米
其他取用水 0.25元/立方米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中央 4 水土保持补偿费 见文件 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鄂价环资〔2017〕93号、荆发〔2018〕6号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中央 5 污水处理费 0.85元/吨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鄂价环资﹝2015﹞70号、掇价文[2016]1号 对集镇供水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法院 中央 6 诉讼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鄂价费〔2008〕5号、荆发〔2018〕6号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1)案件受理费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九条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①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2.5%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2%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1%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0.9%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0.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0.7%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0.6%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0.5%
②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 200元/件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300元/件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它非财产案件 80元/件
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④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⑤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其它行政案件 50元/件
⑥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80元/件
(2)申请费
①申请执行的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5%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1%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0.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0.1%
②申请保全措施的 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1%
超过10万的部分 按0.5%
③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④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元/件
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元/件
⑥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⑦海事案件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1000元至1万元/件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1000元至5000元/件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1000元至5000元/件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1000元/件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1000元/件
国土资源 中央 7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每件
非住宅:550元/每件       
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荆发〔2018〕6号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中央 8 土地复垦费 省政府378号令、荆发〔2018〕6号 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从2018年4月1日执行;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中央 9 土地闲置费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20%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荆发〔2018〕6号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中央 10 耕地开垦费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财税〔2014〕77号,鄂政办发〔2017〕40号 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时,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规定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使用其他耕地的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部分
公共资源监督管理 11 公共平台信息服务费 见文件 鄂价工服[2017]61号、荆发[2018]6号 根据荆门市加强现有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规定:对中微小企业暂停征收,适用范围仅限工业、现代服务业、物流业等行业。中小微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具认定函予以确定。
司法 12 基层法律服务费 见文件 鄂价工服[2016]42号、荆发[2018]6号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
城市管理 13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见文件 鄂价办[2015]99号、荆发〔2018〕6号,荆政办发〔2011〕100号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
掇刀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编号 收费部门 项目级次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标准批准依据 备注
教育 中央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发改价格[2011]3207号、鄂价费〔2017〕74号、荆价发〔2018〕23号
省级示范 城区500元/生.月、乡镇450元/生.月
市级示范 城区400元/生.月、乡镇380元/生.月
一级 城区300元/生.月、乡镇260元/生.月
二级 230元/生.月
三级 在二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10%
中央 2 普通中小学住宿费(仅限城市) 鄂价办[2015]99号、荆价发[2009]49号、荆价函[2004]48号、荆价函[2004]49号、荆价发[2013]54号、荆价函[2014]20号、荆政发[2015]32号、掇价发〔2017〕5号
中央 3 中考考试费 90元/生 鄂价费字[1998]311号、鄂价费字[1996]242号、鄂价费字[2003]221号、鄂价费规[2013]215号
公安 中央 4 户口迁移证(丢失、补办、重办) 5元/证 财综[2012]97号
中央 5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含加急费) 财综[2007]34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申领、换领 20元/证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40元/证
临时身份证 10元/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6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鄂价费[2001]302号、鄂价费字[1999]198号
初级 80元/人
7 职业技能鉴定费 鄂价费[2004]196号、鄂价费规[2011]100号、鄂价费[2015]139号 根据鄂价费[2015]139号规定:我省同步实施改革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和省级立项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方式,其考试费标准均不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改由省级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试费标准,并且除实践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标准不得超过50元。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考试费标准。
初级 220元/人
中级 300元/人
高级 350元/人
技师 500元/人
高级技师 550元/人
8 人事考试费 鄂价费[2004]196号、鄂价费规[2011]100号 根据鄂价费[2015]139号规定:我省同步实施改革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和省级立项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方式,其考试费标准均不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改由省级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试费标准,并且除实践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标准不得超过50元。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考试费标准。
笔试 50元/人
面试 50元/人
城市管理局 中央 9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建城〔1993〕410号,鄂建〔1994〕57号,鄂建〔1996〕324号,荆发〔2018〕6号 市城管局按照政府职能界定承担城市道路占用管理职能按文件规定实施收费。根据荆政办发〔2014〕44号文件市政设施管理处对挖掘城市道路等实行零收费,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占用 经营类棚亭 中心区0.6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30元/日.平方米
1、中心区、边缘区由各地市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2、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3、计算广告牌占道面积时,宽度不足一平方米时按一平米计算
4、对残疾人收费可减半或免收。
维修类棚亭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经营摊点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维修摊点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报刊、电话棚亭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堆物堆料、基建施工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机动车停车场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非机动车停车场 中心区0.1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05元/日.平方米
广告牌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挖掘修复 水泥路面(按整板计算) 328元/平方米 同上
沥青路面(按实际开挖宽度两边各加25CM计算) 300元/平方米 同上
砂石路面 80元/平方米 同上
土路面(含规划路用地) 37元/平方米 同上
条(料)石路面 300元/平方米 同上
水泥方砖人行道 160元/平方米 同上
现浇人行道 160元/平方米 同上
彩色方砖人行道 200元/平方米 同上
锁链砖人行道 220元/平方米 同上
站石、卧石 120元/米 同上
护坡 200元/平方米 同上
外运多余(或运输回填)土方 80元/平方米 同上
淤塞各种管道 130元/米 同上
园形砖砌检查井 2162元/座 同上
矩形砖砌检查井 6333元/座 同上
砖砌进水井 812元/座 同上
铸铁检查井盖、座 725元/套 同上
铸铁进水井盖、座 324元/套 同上
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盖、座 300元 同上
Ø300-500mm排水管道 687元/节 同上
Ø600-900mm排水管道 2346元/节 同上
Ø1000-1350mm排水管道 3242/节 同上
Ø1350mm以上排水管道 7534/米 同上
砖、石砌方渠 3973/米 同上
明沟、渠道 239/米 同上
路牌 1000元/块 同上
超重车辆补偿费 1000元/公里 同上
12CM厚改性沥青面层加原水泥砼路面(原水泥砼按鄂建【1996】324号文执行) 867元/平方米 同上
花岗岩人行道(按整块计算) 627元/平方米 同上
花岗岩站石 313元/米 同上
交通 中央 10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其中占(利)用公路费和超限运输补偿费为0元 鄂财综复〔2002〕442号,鄂价费〔2003〕100号,鄂价费规〔2013〕97号,鄂价费〔2016〕99号、荆发〔2018〕6号 根据鄂价费〔2016〕99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1月1号起对高速公路损失赔(补)偿收费中的占(利)用公路费和超限运输补偿费标准降为零。从2018年4月1日执行;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水务 中央 11 水资源费 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鄂价费〔2009〕168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省政府令360号,省政府令387号、荆发〔2018〕6号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抽水蓄积发电用水目前暂免征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1)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工业生产取用水 0.15元/立方米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0.05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闭式火力发电 0.05元/立方米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0.20元/立方米
(2)地下水 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工业生产取用水 0.20元/立方米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0.10元/立方米
其他取用水 0.25元/立方米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中央 12 水土保持补偿费 见文件 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鄂价环资〔2017〕93号、荆发〔2018〕6号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中央 13 污水处理费 0.85元/吨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鄂价环资﹝2015﹞70号、掇价文[2016]1号 对集镇供水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卫生计生 中央 14 社会抚养费 见文件 国务院令第357号、财规[2000]29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鄂价费[2016]60号)
农村村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
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
违法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的 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再以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当事人双方各500元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当事人双方各500元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当事人双方各500元
法院 中央 15 诉讼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鄂价费〔2008〕5号、荆发〔2018〕6号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1)案件受理费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九条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①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2.5%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2%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1%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0.9%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0.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0.7%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0.6%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0.5%
②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 200元/件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300元/件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它非财产案件 80元/件
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④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⑤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其它行政案件 50元/件
⑥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80元/件
(2)申请费
①申请执行的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5%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1%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0.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0.1%
②申请保全措施的 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1%
超过10万的部分 按0.5%
③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④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元/件
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元/件
⑥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⑦海事案件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1000元至1万元/件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1000元至5000元/件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1000元至5000元/件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1000元/件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1000元/件
国土资源 中央 16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每件
非住宅:550元/每件       
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荆发〔2018〕6号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中央 17 土地复垦费 省政府378号令、荆发〔2018〕6号 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从2018年4月1日执行;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中央 18 土地闲置费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20%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荆发〔2018〕6号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暂停征收。
中央 19 耕地开垦费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财税〔2014〕77号,鄂政办发〔2017〕40号 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时,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规定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使用其他耕地的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