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公安县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驾驶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修正) |
农业农村部门 | 医疗机构 |
2 | 亲本来源证明 | 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订)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种场 |
3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来历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厂家 |
4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厂家 |
5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办理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农业农村部门 | 医疗机构 |
6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系谱档案及品种来 源证明) |
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农业农村部门 | 种畜禽场 |
7 | 资信证明、具备必要的粮食仓储条件、粮食质量检验员及保管员证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者通过租赁具有必要的赖女士仓储设备,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 发改部门 | 教育部门、金融机构 |
8 |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职工工资表 | 企业申报核定 | 《社会保险法》 | 人社部门 | 县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办 |
9 | 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 | 人社部门 | 用工单位、医疗机构 |
10 | 身份证明材料、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含可能存在的不动产权证书旧证)、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可能存在的相关法律文书(判决文书等),继承、继受取得不动产的需额外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可能存在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自规部门 | 公安部门、住建部门、申请人 |
11 | 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住建部门、工商部门 |
12 |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住建部门、工商部门 |
13 |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住建部门、工商部门 |
14 | 住所使用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住建部门、工商部门 |
15 |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住建部门、工商部门 |
16 | 经营场所证明 | 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经营场所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住建部门、工商部门 |
17 | 企业住所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住建部门、工商部门 |
18 | 住所使用证明、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资信证明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住建部门、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金融机构 |
19 |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
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六)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
20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公司、股份公司、非公司、合伙企业)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住建部门、工商部门 |
21 |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体格检查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教育部门 | 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各级教育部门 |
22 |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举办者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 教育部门 | 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金融机构、教育部门 |
23 |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教育部门 | 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金融机构、教育部门、申请人 |
24 | 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 |
25 | 收养人有无子女证明 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人与送养人、被收养人亲属关系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提交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规范(试行)》(鄂民政规〔20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残联、收养能力评估机构 |
26 | 无偿捐资证明、基金会用房证明 | 基金会成立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九条;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 民政部门 | 捐资单位、产权单位 |
27 | 委托人身份证明、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 | 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民政部门 | 第三方金融机构 |
28 | 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 | 社团成立登记 社团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 | 民政部门 | 产权单位 |
2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 第九条 | 民政部门 | 产权单位 |
30 | 军人婚姻状况证明 | 办理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 民政部门 | 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 |
31 | 身份证明 | 社团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基金会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登记第九条(五)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四) |
民政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 |
32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办理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 |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主管部门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城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权属单位 |
33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权属资料或使用协议 | 办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城管部门 | 交通部门、交警部门、权属单位 |
34 | 规划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批准文件 | 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
城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 |
35 | 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城管部门 | 交通部门、交警部门 |
36 | 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审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接通和准备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
城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有资质的检测部门 |
37 | 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材料;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还应提供涉及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核准文件 | 办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第十八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者建筑物的,修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征得场地、建筑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并交纳场地费或者建筑物占用费。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城管部门 | 权属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气象部门 |
38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证明文件 | 办理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城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39 | 如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交警部门审批的,须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 办理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城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交警部门 |
40 | 重点项目必须提供县政府批准文件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文件 | 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
城管部门 | 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41 | 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需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资格证件;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有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资格证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第三十二条:挖掘道路的单位在城市道路下发现有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管理单位并采取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或擅自移动位置。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城管部门 |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4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规划设计方案平面图(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或设计批复、修规批复及其附图等资料替代);权属人及养护责任人的意见 | 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负责管理;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
城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权属单位 |
43 |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增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44 |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45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交通运输部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交通运输部门 | 银行部门出具 |
46 | 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道路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对客货运输车辆的年度审验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 交通运输部门 | 动态监控服务商出具 |
47 |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确认书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 交通运输部门 | 动态监控服务商出具 |
48 | 作业单位对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原件 | 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三)参加过驳的人员具备从事过驳作业的能力。 |
交通运输部门 | 从事货物过驳作业的单位出具 |
49 | 申请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 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申请办理水土保持批复、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50 | 船员证、船舶所有权证 |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 《湖北省河道釆砂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釆砂管理条例》 |
水利和湖泊部门 | 申请人 |
51 |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场所产权证明、ISP接入证明、信息安全证明、消防安全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5)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6)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7)ISP接入意书。 |
文化旅游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建部门、电信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 |
52 |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消防安全证明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文化旅游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 |
53 |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消防安全证明、环境评定证明 |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十一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
文化旅游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 |
54 |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演员资质证明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修订)第七条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 文化旅游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专业院校毕业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等 |
55 | 宾馆星级证明、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立审批的初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六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11号)第三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星级证明。 |
文化旅游部门 |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明 |
56 | 场所使用证明、专业人员资质证明、专业设备证明、资金证明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的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四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文化旅游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部门 |
57 |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专业设备证明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的初审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2004年8月10日实施)第八条、第九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证明;(7)除宾馆饭店外,需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宾馆饭店书面同意证明。 | 文化旅游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8 | 施工单位资格证明、专业设备证明、法人身份证明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第二十二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详细内容及申请书;(2)主办单位有效证明;(3)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4)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 | 文化旅游部门 | 工程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59 | 专业设备证明、资金证明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 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 文化旅游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部门 |
60 | 施工单位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明 |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的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申请单位法人证书;(3)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详细内容;(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文化旅游部门 | 工程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61 | 法人身份证明、专业设备证明、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场所使用证明 | 单位及个人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六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1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4)两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书;(5)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所必备的技术设备证书 。 |
文化旅游部门 |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2 | 场馆评估证明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 | 文化旅游部门 | 上级文物、政府部门、公安、消防部门 |
63 | 文物工程专业资质证明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暂定级或丙级以上资质证书;(4)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 文化旅游部门 | 上级文物、文物工程专业技术部门、建设部门 |
64 | 建设工程许可证明 |
文物原址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
文化旅游部门 | 上级文物部门 |
65 | 专家鉴定证明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专家鉴定意见。 | 文化旅游部门 | 上级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6 | 房产证明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所有权证明文件 |
文化旅游部门 | 上级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7 | 建设工程许可证明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5)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需提供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组织论证材料和有关说明材料。 |
文化旅游部门 | 上级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68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安全证明、卫生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文化旅游部门 | 住建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明、应急管理部门、卫健部门 |
69 | 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镇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场地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负责人个人情况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4)公安部门对开展此次活动的批复;(5)当地居委会或镇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6)场地证明。 | 文化旅游部门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明、公安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70 | 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对开展此次活动的批复、场地证明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公安部门对开展此次活动的批复;(5)工商部门对此次活动的批复;(6)场地证明。 |
文化旅游部门 | 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71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销、遗失补办 | 《中华人员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卫健部门 | 公安部门 |
72 | 房屋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卫健部门 | 房产部门 |
7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医师首次执业注册、已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助理医师升级注册执业医师、已注册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原类别变更执业范围)、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发、医师执业注册【军队医师变更到地方】、 | 《执业医师法》 | 卫健部门 | 公安部门 |
74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注明聘请专业及聘用期限,复印件请加盖拟执业单位公章) | 执业助理医师升级注册执业医师、已注册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原类别变更执业范围)、医师执业注册【已注册医师变更执业范围(跨类别变更执业范围)】、医师执业注册【军队医师变更到地方】、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 | 卫健部门 | 执业机构 |
75 | 湖北省卫计委(或武汉市卫计委)指定机构注册专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学信网学历证明 | 执业助理医师升级注册执业医师、已注册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原类别变更执业范围)、医师执业注册【已注册医师变更执业范围(跨类别变更执业范围)】 | 《执业医师法》 | 卫健部门 | 制定培训机构、申请人 |
76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在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出具报纸原件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遗失补办) | 《护士条例》 | 卫健部门 | 教育部门、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执业机构、报社 |
77 | 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经营场地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审原件,留复印件,含房屋地理位置,房屋所有权面积,房屋所有权人及性质用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新办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卫健部门 | 体检机构、住建部门 |
78 | 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单位地址名称变更,但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需提供地名变更的证明材料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卫健部门 | 申请人 |
79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经营场地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审原件,留复印件,含房屋地理位置,房屋所有权面积,房屋所有权人及性质用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延续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施条例》 | 卫健部门 | 医疗机构、住建部门 |
80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培训合格证明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卫健部门 | 市级疾控中心 |
81 | 申请人学历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卫健部门 | 教育部门 |
82 | 定点医院病情证明书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法》 | 卫健部门 | 医疗机构 |
83 | 户籍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卫健部门 | 公安部门 |
84 | 死亡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卫健部门 | 民政部门 |
85 |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卫健部门 | 卫健部门 |
86 | 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卫健部门 | 民政部门、医疗机构 |
87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2年(新上岗人员6个月内)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卫健部门 | 市疾控中心 |
88 | 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条例》 | 卫健部门 | 市疾控中心 |
89 | ①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②修改医师身份证号的,若属一、二代身份证正常顺位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非正常顺位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说明书。③修改毕业学校、毕业专业和学历的,提交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考及其毕业证复印件1份(只涉及报考学历修改部分,后期取得的学历不予修改);证明材料如有手写内容,应在手写处加盖相关部门印章,否则将认定手写内容无效。 | 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 | 《执业医师法》 | 卫健部门 | 公安部门,教育部门 |
90 | 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 退役军人报到 |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申请人、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91 | 转业军人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接收 安置通知书 |
退役军人报到安置工作 |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申请人、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92 | 军人病故证明书、与病故军人关系证明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优抚工作简明手册(湖北省民政厅优抚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申请人、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93 | 烈士证明、申请人与烈士的关系证明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优抚工作简明手册(湖北省民政厅优抚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申请人、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94 | 军人病故证明书、与病故军人关系证明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费的给付 | 优抚工作简明手册(湖北省民政厅优抚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申请人、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95 | 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优抚工作简明手册(湖北省民政厅优抚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申请人、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96 | 与病故军人关系证明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优抚工作简明手册(湖北省民政厅优抚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申请人、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97 | 带病回乡证明、门诊病历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优抚工作简明手册(湖北省民政厅优抚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申请人、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98 | 入伍通知书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优抚工作简明手册(湖北省民政厅优抚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申请人、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99 | 军人病故证明书、与病故军人关系证明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公资给付 | 优抚工作简明手册(湖北省民政厅优抚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申请人、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00 | 残情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 优抚工作简明手册(湖北省民政厅优抚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申请人、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01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证明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优抚工作简明手册(湖北省民政厅优抚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申请人、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02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征信证明、住房登记信息证明、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退休证、商业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流水、出国定居证明、一年内契税发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解除劳动合同书 |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提取、贷款所需证件、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公积金中心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03 | 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工商营业执照;(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烟草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04 |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 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 | 编办 | 金融机构 |
105 | 住所证明 | 确定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 | 编办 | 住建部门 |
106 | 拟建项目建筑施工总规划平面图、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 气象部门 | |
107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防雷装置竣工图纸及其电子文档、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 气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