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一、省政府规章(38项)
序号 | 相关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省教育厅 | 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 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 《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1号) 第十三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条件,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证明材料:(一)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 省政府规章 | 教育行政部门 | 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机构、保险公司 |
| √ | √ |
| ①出示居民身份证,不再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2 | 省教育厅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无犯罪记录、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 《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1号)第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 省政府规章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 |
| √ | √ |
| ①出示居民身份证,不再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3 | 省经信厅 |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代表作品的说明材料;代表作品在国内外评比中的获奖证书;专业技艺论述或者论文;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证明材料 | 申请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 |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347号)第十一条:申请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省政府规章 |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 不再提交。 |
4 | 省公安厅 | 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 居住地址变更登记 | 《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住所证明材料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 | 省政府规章 | 公安部门或者受委托社区服务机构 | 公安部门、用人单位、学校、科研机构 | √ | √ | √ |
| 该事项改由公安部门或者受委托社区服务机构通过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来核查验证。 |
5 | 省公安厅 | 户口所在地证明;现实表现证明 | 应征入伍 | 《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239号修改)第二十一条:应征公民的户口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属农业户口的要查验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派出所的证明;属非农业户口的要查验所在居民委员会和街道派出所的证明。 | 省政府规章 | 公安部门 | 村(居)民委员会、街道(乡)派出所、企事业单位 |
| √ | √ |
| 该事项改由公安部门主动核查,以及通过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来核查。 |
6 | 省民政厅 | 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申请就业救助 |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第三十九条:实行就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帮扶责任制度。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持申请人身份证件、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并免费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 省政府规章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民政部门 | √ | √ | √ | √ | 该证明事项改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验证。 |
7 | 省民政厅 | 办公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 | 社会团体成立筹备工作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第十一条:社会团体筹备机构应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设立,并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 省政府规章 | 登记管理机关 | 申请人 | √ | √ | √ |
| 不再提交。 |
8 | 省民政厅 | 财务审计报告;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或证明 |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变更登记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变更名称的,还应事先广泛征求会员代表意见,并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当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或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的,还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离任时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省政府规章 | 民政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 ①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报告改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主动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9 | 省民政厅 |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 申请减免税 | 《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政府令第275号)第七条:民营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福利企业标准的,经向民政部门申请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 省政府规章 | 税务部门 | 民政部门 | √ | √ | √ |
| 该证明事项改由税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验证。 |
10 | 省人社厅 | 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 | 工伤认定 |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省政府规章 | 人社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 该事项改由人社部门通过政府部门之间核验。 |
11 | 省人社厅 | 户口簿;生活来源证明;在校学生证明;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四十二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一)被供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省政府规章 | 人社部门 | 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学校、民政部门、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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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该事项改由人社部门通过政府部门之间核验。 |
12 | 省自然资源厅 | 土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其使用权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应当在出让、出租合同签定后30日内,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 省政府规章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 | √ | √ | √ |
| 该事项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3 | 省自然资源厅 | 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转租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第十七条:转让、转租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等材料,到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 省政府规章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
| 该事项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4 | 省自然资源厅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抵押合同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省政府规章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
| 该事项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5 | 省自然资源厅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教学地图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编写立项的证明复印件;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资料来源说明和资料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 申请地图审核 |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第二十条:申请地图审核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资料: | 省政府规章 | 测绘主管部门 | 新闻出版部门、教育部门、申请人 | √ | √ | √ |
| 不再提交。 |
16 | 省自然资源厅 |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测绘作业证 | 测绘项目登记 |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6号)第十条:办理测绘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省政府规章 | 测绘主管部门 | 测绘部门 | √ | √ | √ |
| 该事项改由测绘部门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7 | 省自然资源厅 | 土地证书、处理决定、调解协议、判决书和裁决书、土地登记资料等证明文件 | 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 《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第四条: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二)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确认土地权属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证书、处理决定、调解协议、判决书和裁决书、土地登记资料等证明文件)……第二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权限,将协议书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 省政府规章 |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 | √ | √ | √ |
| 该事项改由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8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申请使用土地 |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使用土地者持申请用地报告、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省政府规章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 | √ | √ | √ | √ | 该事项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9 | 省自然资源厅 | 调解书或判决书 |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 |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以继承方式转让的应自继承行为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 省政府规章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人民法院 | √ | √ | √ | √ | 该事项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20 | 省自然资源厅 | 公证书 | 因继承、赠与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过户手续 |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 第六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但因继承、赠与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 省政府规章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公证机关 | √ | √ | √ | √ | 不再提交。 |
21 | 省自然资源厅 | 需要使用省外基础测绘成果的证明材料 | 申请使用省外基础测绘成果 |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第二十一条:需要使用省外基础测绘成果的,须持所在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到该成果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省政府规章 | 测绘部门 | 测绘部门 | √ | √ | √ |
| 不再提交。 |
22 | 省住建厅 |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证明 | 备案登记 | 《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三) 验资证明…… | 省政府规章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资机构 | √ | √ | √ |
|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改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 |
23 | 省住建厅 | 施工许可证;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工程价款支付证明 | 审查备案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 省政府规章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 | √ | √ | √ |
| ①施工许可证、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改为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 |
24 | 省交通运输厅 | 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 | 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 |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2006)》(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九条:第一款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二)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其他有关文件。 | 省政府规章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申请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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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事项改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 |
25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2006)》(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港口经营人凭《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省政府规章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 | √ | √ |
| 该事项改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 |
26 | 省水利厅 | 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砂船舶、机具的有关证书;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3号)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的申请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批准河道采砂规划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省政府规章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 |
| 依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执行。 |
27 | 省农业农村厅 | 工商营业执照 | 省外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生猪肉品进入省内市场销售 |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2号)第三十条:省外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生猪肉品进入省内市场销售,应当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以下证明: | 省政府规章 | 商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
| 该证明事项改由商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验证。 |
28 | 省卫健委 |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30号)第十八条:依照本规定实施婚检的地方,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审查婚姻当事人结婚的其他条件时,必须同时验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准予结婚登记。 | 省政府规章 | 婚姻登记部门 | 婚检单位 | √ | √ | √ |
| 不再提交。 |
29 | 省国资委 | 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 |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政府令第240号)第十五条:产权交易受让方在交易前,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 省政府规章 | 交易机构 | 申请人 | √ | √ | √ |
| 资格证明改由交易机构通过政府部门网络核查办理;资信证明改由申请人书面告知承诺办理;申请人出具身份证后交易机构可自行复印留存。 |
30 | 省市场监管局 |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审批登记表》 |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十一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二)广告样稿;(三)广告合同;(四)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五)合法有效的《审批登记表》…… | 省政府规章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
| 不再提交。 |
31 | 省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 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 | 《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 省政府规章 | 编码分支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
| 该事项改由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验证。 |
32 | 省市场监管局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书面证明; |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第二十三条: | 省政府规章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 不再提交。 |
33 | 省广电局 |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 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第十四条:……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当地的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定点销售单位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由国家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经省广播电视厅检验合格并发给《接收境内节目许可证》。 | 省政府规章 | 定点销售单位 | 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 √ | √ | √ |
| 不再提交。 |
34 | 省档案局 | 行政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社团登记证明等有效证件 | 申报档案登记 | 《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第十二条:单位申报档案登记,应当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社团登记证明等有效证件,并填写《档案登记申请表》。 | 省政府规章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 | √ | √ | √ |
| 该事项改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核验。 |
35 | 省新闻出版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 | 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92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 | 省政府规章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 |
|
| √ |
| 该事项改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 |
36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许可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 | 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 |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92号)第十二条: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 | 省政府规章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出版物发行单位、申请人 | √ | √ | √ |
| 该事项改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 |
37 | 省新闻出版局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 |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92号)第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 | 省政府规章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 | √ | √ |
| 该事项改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 |
38 |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 身份证明、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83号)第九条::……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持身份证明……相关证明材料,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申请、举荐。 | 省政府规章 | 党委政法委 | 公安部门、申请人、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 √ | √ | √ |
| ①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不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项)
序号 | 相关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省发改委 | 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批复意见、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及取水预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林地征用预审批文;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书;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 | 办理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批(核准)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改部门 | 水行政主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 | √ | √ | √ |
| 该事项改由发改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来核查验证。 |
2 | 省发改委 | 城市规划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 办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改部门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
| 该事项改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来核查验证。 |
3 | 省人防办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批准通知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 | ①办理需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②办理需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9〕27号):三、……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需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必须先审核该项目的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凭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盖章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凭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盖章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批准通知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办理施工许可证。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规划部门;建设部门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 |
|
| 该事项改由省人防办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验证。 |
4 | 省民政厅 | 户口本、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农村低保 | 《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7〕41号)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村委会 | 申请人 | √ | √ | √ | √ | 该证明事项改由申请人书面告知承诺。 |
5 | 省人社厅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技师培训补贴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0号)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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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门内部核验。 |
三、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8项)
序号 | 相关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省发改委 | 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设备选配材料 | 申请差别电价类别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6号)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市州政府指定负责部门 | 发改部门、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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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再提交。 |
2 | 省发改委 |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重大项目的公示证明材料及公示意见整改情况说明;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专家或评估机构意见;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 用于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完成前期工作后,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出年度资金安排建议。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附相关文件……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发改部门 | 发改部门、城乡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节能主管部门、申请人、评估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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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改由发改部门通过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来核查验证; |
3 | 省教育厅 | 本人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32号)第二十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真实、准确地提供如下材料:(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三)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高校助学贷款工作机构 | 乡镇政府或民政部门、申请人 | √ | √ | √ |
| ①出示身份证,不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4 | 省教育厅 | 毕业证书 | 应届生办理落户手续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3号)(十五):破除高校毕业生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各地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 | 教育管理部门 | √ | √ | √ |
| 该事项改由公安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5 | 省教育厅 | 毕业证书 | 非应届生办理落户手续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3号)(十五):破除高校毕业生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各地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 | 教育管理部门 | √ | √ | √ |
| 该事项改由公安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6 | 省民政厅 |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本;最低生活保障证 |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 残联、公安部门、民政部门 | √ | √ | √ | √ | 该证明事项改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验证。 |
7 | 省住建厅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书;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并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出具的书面意见 | 申请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9〕144号)第八条: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原国土资源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同住成年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原产权单位 | √ | √ | √ |
| 不再提交。 |
8 | 省住建厅 | 已列入财政预算拨款计划的项目清单或相关文件;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投资来源证明;资金来源证明 | 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7号)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投资的,应由财政部门出具已列入财政预算拨款计划的项目清单或相关文件;属于自筹资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投资来源证明;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应提供项目融资方的资金来源证明。凡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予批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未被批准的,3年内不予审批其新建项目;已经批准的,取消立项批准,3年内不予审批其新建项目。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 | 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或出资方 | √ | √ | √ |
| 该事项改为告知承诺。 |
9 | 省住建厅 | 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投资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 办理施工(开工)许可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7号)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时,应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投资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金融机构或投资管理部门 | √ | √ | √ |
| 该事项改为告知承诺。 |
10 | 省住建厅 | 工程竣工结算凭证 |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7号)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承发包人应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除已经仲裁机构裁决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认定的工程外,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 不再提交。 |
11 | 省住建厅 |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第二条: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二)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 | √ | √ |
| 该事项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12 | 省农业农村厅 | 食用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其他质量证明 | 取得产地准出证明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6〕42号)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在查验生产档案记录后,凭检测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等质量证明材料,出具产地准出证明,产地准出证明随货同行,与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接。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农业行政部门 | 农业行政部门 | √ | √ | √ |
| 该事项改由省农业农村厅通过政府部门内网络核查验证。 |
13 | 省退役军人厅 | 退役登记材料或退役证明 | 申请悬挂光荣牌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2号)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 | √ |
| 该证明事项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验证。 |
14 | 省市场监管局 | 权属使用证明 | 办理工商登记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措施……(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手续。……申请人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明;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提交县级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各类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出具的权属使用证明即可办理登记。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房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居(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 | √ | √ | √ |
| 该事项改由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验证。 |
15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主要管理制度;高管团队;公司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可行性评估及民间融资机构备案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三)民间融资机构的注册登记与备案。民间融资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前,应先期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并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主要管理制度、高管团队等报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县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拟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会同工商(或民政)、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部门(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民间融资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送当地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 不再提交。 |
16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股权登记托管证明 | 股权出质登记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1号)……(五) 股权托管机构。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是我省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服务机构。从2015年7月1日起,整合全省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统一由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负责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与要求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股权锁定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股权登记证明文件。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托管机构 | √ | √ | √ |
| 不再提交。 |
17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股权出质批准文件 | 股权出质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1号)(九) 股权出质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国资管理的企业按照国资管理办法办理,金融企业按照金融管理办法办理,外资企业按照外资企业管理办法办理。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主管部门 | √ | √ | √ |
| 不再提交。 |
18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 股权质押融资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1号)(八)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按规定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出质股权须取得公司许可的,还应提交公司同意出质的决议。 | 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 贷款人 | 申请人或公司、其他机构 | √ | √ | √ |
| 删除,应由贷款人自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