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
武汉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 年版) | ||||||||
(共计 36 项)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备注 | ||
一、申请人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 | ||||||||
1 | 可行性研究报告 (代项目建议书)、 初步设计及概算 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市发改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咨 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可行性研究报告 (代项目建议书) 应当委托工程咨询 机构编制;初步设 计及概算应当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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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具民用爆炸物品 专用仓库安全评价 报告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8. 1. 1. 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申请表 (见附录 A)及下列材料;a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c )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
具有相应能力的 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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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具爆破设计、 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控制爆破工程审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 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 的公安机关应当日受理申请之日起 21 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 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具有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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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具财产清算报告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 (普通高中、中等职 业学校)审批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5 号)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 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 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 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资产评估公司或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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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具体格检查合格 证明 |
高中阶段(高级中 学、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 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市教育局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 号)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三)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0 号)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 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 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体检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 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 “传染病” 、“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 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 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指定的区级以上 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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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具验资报告 |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 | |||
7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 2016 年第 58 号)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 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 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 | ||||
慈善组织公开 募捐资格审核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 2016 年第 59 号)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 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 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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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具交通影响评价 报告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 局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需求 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 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 案和设计。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 响评价。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 和规范中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方案时,应当提交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
具有资质的 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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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具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测报告(含评 定车辆技术等级) |
道路旅客运输、危险 货物运输、道路运输 站(场)经营许可 |
市交通 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 测。 |
具有相应能力的 机动车检验检测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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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放射诊疗项目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24 号)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 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 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 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 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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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放射诊疗项目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放射性职业病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 |
市卫生 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24 号)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 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 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 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 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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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 性能检测报告、场 所检测报告和放射 工作人员个人剂量 监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 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第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 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 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 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 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 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 疗项目申请。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 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 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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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全预评价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 条件审查 |
市应急 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2015 年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 行安全预评价:(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 目。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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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2015 年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 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 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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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全设施设计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2015 年修订)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
具有相应专业设计 资质的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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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2015 年修订)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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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5 号,2015 年修订) 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 评价细则》的要求。 |
具有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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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2015 年 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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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出具验资报告 | 公司制企业法人 设立、注册资本 变更登记 |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
《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 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量总局令第 52 号)第 二十六条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依法设立的验资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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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具安全现状评价 报告 |
燃气经营许可 (含燃气供气场站 许可) |
市城管 执法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 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 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 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 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燃气设施 的管理和安全保护:(三)每年至少对所属燃气设施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价,对查出的安 全隐患及时整改;燃气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老化、损坏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及时更 换。 |
具有资质的 第三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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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事项 | ||||||||
18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改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 2 号)第二十一条“项 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 程咨询单位编写”。 |
项目申请人或已 备案且具有相应 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 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工程 咨询单位编制,核准机关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 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 留核准机关现有的项目申请报 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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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44 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 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具备编制节能评估 文件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 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 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 的节能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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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出具林木采伐作业 设计报告 |
林木采伐许可 | 市园林和 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 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 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 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 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 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和面积二千亩以上的集体林场申请林木采伐 许可证,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采伐目的、地点、 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以上领导机关同 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林 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也可 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 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 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报告技 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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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使用林地可行性 报告编制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 年 3 月 30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2016 年 9 月 22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 号修改)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 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使 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 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 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 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 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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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穿越、跨越、挖掘、 利用、 占用公路、 使公路改线及在公 路上开设平面交叉 道口许可 |
市交通 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 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资质的 第三方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 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 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 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 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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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 内架(埋)设管道、 电缆以及公路用地 范围内设置非公路 标志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 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 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 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 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 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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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作业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 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 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 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 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 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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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设计和施工 方案编制 |
穿越、跨越、挖掘、 利用、 占用公路、 使公路改线及在公 路上开设平面交叉 道口许可 |
市交通 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 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具有设计资质的 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 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 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 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估、评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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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 内架(埋)设管道、 电缆以及公路用地 范围内设置非公路 标志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 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 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 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 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估、评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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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作业审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 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 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 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 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估、评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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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出具竣工决算审计 报告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
市交通 运输局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 年 11 月 28 日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竣工决算报告 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13 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 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 工作”。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 事务所或者其他有 审计资格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 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 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 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估、评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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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出具航道通航条件 影响评价报告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 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 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 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 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 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 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
第三方机构 |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也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 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 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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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 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 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附件目录第29 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 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工作相应能力 和水平且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事业 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 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 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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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6 年第 460 号,2017 年修订)第十一 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 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国家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2002 年第 15 号, 2017 年修正)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具有相应能力的 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 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 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 现有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编制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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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出具湖泊水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 |
防洪、改善修复水环 境、生态保护、道路 交通等公共设施占 用湖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 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 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 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 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 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具有相应能力的 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湖 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也 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 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 有的湖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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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出具水平衡测试 报告书 |
非居民用水户计划 用水审批 |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根 据测试结果及时改正用水浪费问题,提高合理用水水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平衡 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水平衡测试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单位进行,也 可由非居民用水户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自行测试。 |
具有水平衡测试相 关技术力量开展自 测的非居民用水户 或者专业水平衡 测试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 平衡测试报告书,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 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 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技术评 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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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 |
市生态 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 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 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 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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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入河排污口设置 论证报告编制 |
江河湖泊新建、 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 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22 号公布,第 47 号令修改)《入河排污口监督 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 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 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 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具有相应能力的 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 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 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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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
32 | 项目申请报告技术 评估、评审 |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投资建 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核准 |
市发改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 2 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 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12 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 标准》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 资信的咨询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 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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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可行性研究报告 (代项目建议书)、 初步设计及概算评 估、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咨 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 资信的咨询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 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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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城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 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8 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单 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 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武政规〔2016〕21 号文,“ 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报告”调整为“ 由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 |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 工图审查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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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公路水运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技 术性审查咨询、公 路水运工程质量检 测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设计审批 |
市交通 运输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0 年第 293 号发布,国务院令 2017 年笫 687 号最后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0 年第 279 号,国务院令 2019 年 笫 714 号最后修订);《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公路字[2003] 439 号);《关于进一歩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 504 号);《港 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笫 32 号) |
具有资质(不低于 项目设计单位 资质)的咨询设计 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 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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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笫 28 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测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 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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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笫 28 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测机构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 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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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 人离任、注销清算 审计 |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8 年第 250 号);《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2001 第 217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8 第 251 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8 年第 250 号);《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2001 第 217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8 第 251 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4 第 400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