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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 | 服务时限 | 备 注 |
一、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3项) | ||||||||
1 | 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12号)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
市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信的咨询机构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双方协商约定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2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投资条例》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
市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信的咨询机构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双方协商约定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3 | 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技术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投资条例》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市发改委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双方协商约定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
市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双方协商约定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5 | 社会组织法定代 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年第217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
市民政局 | 会计事务所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双方协商约定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
6 | 社会组织注销登 记清算报告 |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年第217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 |
市民政局 | 会计事务所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双方协商约定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
7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审查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9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专家或机构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双方协商约定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遴选方式选择的相关专家或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8 |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方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双方协商约定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探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双方协商约定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
9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 探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9号)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双方协商约定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10 | 规划放线、验线 | 建设工程(含临时用地)规划监督管理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经测绘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双方协商约定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进行放线、验线服务 |
11 | 土地价款评估报告编制 |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5.4.2 确定底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实行土地评估、确认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必须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组织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确定评估结果。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 行政机关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 双方协商约定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12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
市气象局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 3个工作日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
13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
市气象局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7个工作日 | 由审批部门委托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的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
二、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5项) | ||||||||
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
市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投资条例》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
市发改委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投资条例》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
市发改委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
市发改委 | 具备编制节能报告能力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 | 财务清算报告 |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市教育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6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第三章 第十二条 | 市教育局 | 县级以上医院 | 政府定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7 | 验资报告 |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年第217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 |
市民政局 | 会计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其中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采取承诺认缴制 |
8 | 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年第217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 |
市民政局 | 会计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其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提供报告 |
市级慈善组织认定登记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2016年第58号) | 市民政局 | 会计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市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6年第59号) | 市民政局 | 会计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9 | 财务审计报告或资金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5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8号) |
市人社局 | 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定验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0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方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方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编制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方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探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公布,第653号令修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5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6 | 建设项目竣工测量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经测绘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竣工测量,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选址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 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中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8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具备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计费参考依据(试行)》(厅头〔2023〕840号)执行 | 城市轨道交通、特大型城市道桥、综合性市政基础设施、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体等复杂工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以上时限含勘察报告审查时间,不含施工图修改时间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 |
1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2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市生态环境局 | 具备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1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档审批(市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 279号,2019年修订)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2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3 | 公路设计方案编制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备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4 | 公路施工方案编制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备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5 | 公路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备资质的实施公路安全技术评价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6 | 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7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2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8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9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9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货运车辆年度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 二十一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危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 二十一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及客运车辆年度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 二十一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及出租汽车年度审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 二十一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0 | 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危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备资质的罐体容器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1 | 培训结业证书 | 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许可) | 《道路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18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年51号令)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备资质的从业资格培训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2 |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3 |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发布,2005年修正,2017年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5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技术报告编制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 号) 《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 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 号)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49号)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权限工程规模划分表》(长河湖〔2022〕142号)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6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河道采砂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7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取水许可审批(重新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98号) 《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8 |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大型灌区初步设计审批,泵站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大型水闸初步设计审批,湖泊综合治理初步设计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 库),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 号)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9 | 占用补偿方案编制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0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及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具有相应资质或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5个工作日 | 1.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单位自行事先向具有相应资质的考古勘探机构申请,勘探和发掘由考古机构实施:2.建设工程涉及古遗址、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单位事先向省文化和施游厅申请考古许可,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专业资质考古机构实施:3.建设工程涉及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类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及文物保护方案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
41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市卫健委 | 检验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2 | 水质检测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市卫健委 | 检验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3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市卫健委 | 具备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4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市卫健委 | 具备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5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市卫健委 | 具备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6 |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市市场监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7 | 健康证明 | 食品生产许可(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乳制品和食品添加剂六类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市市场监管局 |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 市市场监管局 |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8 | 检验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销售自制生鲜乳饮品) |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 市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 市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9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50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5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002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5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施设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002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53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设施设计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54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55 | 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56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57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58 |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 |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59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修订)、《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5号,2021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60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主体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
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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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报废、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
61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主体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
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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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报废、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
62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63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市公安局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自行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检测,公安机关不指定检测机构。 |
64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业性)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4.1: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机构,应经国家安全评价机构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业务范围魏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的甲级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全评价活动。9.1.1:由被评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并出具委托书。 |
市公安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65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编制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非营业性)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排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1.1: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5.1.1:爆破设计、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应按GA990和GA991执行。 |
市公安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