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红安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截止2023.4)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公安部门
中央立项 1 证照费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一、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鄂价费〔2016〕99号
(一)号牌(含临时) 同上
汽车反光号牌 50元/副 同上
挂车反光号牌 35元/副 同上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35元/副 同上
摩托车反光号牌 25元/副 同上
机动车临时号牌 2元/张 同上
(二)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同上
(三)号牌架 铁质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安装费);铝合金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安装费) 同上
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鄂价费〔2016〕99号
  机动车行驶证 2元/本 同上
机动车登记证 4元/证 同上
驾驶证工本费 2元/证 同上
三、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8〕1575号,鄂价费〔2016〕99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7.5元/本 同上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5元/本 同上
自然资源部门
中央立项 2 土地复垦费 省政府378号令
中央立项 3 土地闲置费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20%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
中央立项 4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其中,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中央立项 5 耕地开垦费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财税〔2014〕77号,财综〔2014〕7号,财综〔2016〕36号,鄂政办发〔2017〕40号鄂政办发〔2020〕19号
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同上
使用其他耕地的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同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央立项 6 污水处理费 城区及乡镇居民0.85/立方米,非居民1.2/立方米 鄂价环资〔2015〕70号,鄂价环资〔2017〕154号《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鄂价能交[2007]146号     红价[2016]35号  红发改价格[2019]27号 红发改价格[2022]90号 随水费征收
中央立项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建城〔1993〕410号,鄂建〔1994〕57号,鄂建〔1996〕324号
一、占用
经营类棚亭 中心区0·6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30元/日·平方米
维修类棚亭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经营摊点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维修摊点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报刊、电话棚亭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堆物堆料、基建施工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机动车停车场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非机动车停车场 中心区0·1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05元/日·平方米
广告牌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二、挖掘修复
水泥路面(按整板计算) 328元/平方米 同上
沥青路面(按实际开挖宽度两边各加25CM计算) 300元/平方米 同上
砂石路面 80元/平方米 同上
土路面(含规划路用地) 37元/平方米 同上
条(料)石路面 300元/平方米 同上
水泥方砖人行道 160元/平方米 同上
现浇人行道 160元/平方米 同上
彩色方砖人行道 200元/平方米 同上
锁链砖人行道 220元/平方米 同上
站石、卧石 120元/米 同上
护坡 200元/平方米 同上
外运多余(或运输回填)土方 80元/平方米 同上
淤塞各种管道 130元/米 同上
园形砖砌检查井 2162元/座 同上
矩形砖砌检查井 6333元/座 同上
砖砌进水井 812元/座 同上
铸铁检查井盖、座 725元/套 同上
铸铁进水井盖、座 324元/套 同上
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盖、座 300元 同上
Ø300-500mm排水管道 687元/节 同上
Ø600-900mm排水管道 2346元/节 同上
Ø1000-1350mm排水管道 3242/节 同上
Ø1350mm以上排水管道 7534/米 同上
砖、石砌方渠 3973/米 同上
明沟、渠道 239/米 同上
路牌 1000元/块 同上
超重车辆补偿费 1000元/公里 同上
12CM厚改性沥青面层加原水泥砼路面(原水泥砼按鄂建1996324号文执行) 867元/平方米 同上
花岗岩人行道(按整块计算) 627元/平方米 同上
花岗岩站石 313元/米 同上
交通运输部门
中央立项 8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交公路明电〔2020〕62号、鄂政发〔2020〕6号、鄂交发〔2021〕6号
一、客车 一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4、0.5、0.55、0.64、0.76元/车公里。
二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6、0.75、0.825、0.96、1.14元/车公里。
三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8、1、1.1、1.28、1.52元/车公里。
四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1、1.25、1.375、1.6、1.9/车公里。
同上
二、货车 一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0.4、0.5元、0.6元/车公里。                           
二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0.74、0.93、1.1/车公里。                      
三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1.21、1.53、1.79/车公里。                               
四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1.76、2.2、2.64/车公里。                       
五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2.05、2.54、3.1/车公里。                             
六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2.34、2.87、3.47/车公里。
同上
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
中央立项 9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鄂价费〔2006〕2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中央立项 10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局号 600元/年·局号·本地网 同上
(一)短号码
3位号 210万元/年·号 同上
4位号 60万元/年·号 同上
(二)5位号
跨省使用 12万元/年·号 同上
省内使用 2.4万元/年·号 同上
(三)6位号
跨省使用 1.2万元/年·号 同上
省内使用 0.24万元/年·号 同上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 600万元/年·号 同上
水利部门
中央立项 11 水资源费 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鄂价费〔2009〕168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省政府令360号,省政府令387号
一、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同上
工业生产取用水 0.15元/立方米 同上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0.05元/立方米 同上
水力发电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 同上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同上
闭式火力发电 0.05元/立方米 同上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0.20元/立方米 同上
二、地下水 同上
工业生产取用水 0.20元/立方米 同上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0.10元/立方米 同上
其他取用水 0.25元/立方米 同上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同上
中央立项 12 水土保持补偿费 见文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鄂价环资〔2017〕93号 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鄂价环资〔2017〕93号
  农业农村部门  
中央立项 1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税〔2014〕101号
林业和草原部门
中央立项 14 草原植被恢复费 发改价格〔2010〕1235号
人防部门
中央立项 1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计价格〔2000〕474号,鄂价费规〔2013〕80号,财税〔2019〕53号
一、武汉市
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1500元/平方米 同上
二、其他地区 800元/平方米 同上
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市 同上
三、中心城区 1200元/平方米 同上
四、其他地区 800元/平方米 同上
五、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区) 800元/平方米 同上
法院
中央立项 16 诉讼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鄂价费〔2008〕5号
一、案件受理费 同上
(一)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同上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2.5% 同上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2% 同上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5% 同上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1% 同上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0.9% 同上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0.8% 同上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0.7% 同上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0.6% 同上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0.5% 同上
(二)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 200元/件 同上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300元/件 同上
其它非财产案件 80元/件 同上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 同上
(四)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同上
(五)行政案件 同上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同上
其它行政案件 50元/件 同上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80元/件 同上
二、申请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
(一)申请执行的 同上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50元至500元 同上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同上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5% 同上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1% 同上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0.5% 同上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0.1% 同上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 同上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同上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1% 同上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0.5% 同上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同上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元/件 同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元/件 同上
(六)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上
(七)海事案件 同上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1000元至1万元/件 同上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1000元至5000元/件 同上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1000元至5000元/件 同上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1000元/件 同上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1000元/件 同上
十一 卫生健康部门
中央立项 17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武汉市每支7元,其它市州每支9元 《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
鄂发改价调〔2020〕4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