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黄冈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证明内容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条文及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市级 县级 乡镇级及其他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证明材料
核查方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项)
1 营业执照 申报许可事项主体资质 证明申请人有合法的主体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部信息核查
2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企业有化妆品合法的生产资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部及部门间信息共享
3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办理医疗器械备案 企业有医疗器械合法的生产资质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生产出口医疗器械的,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并将产品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部及部门间信息共享
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办理气瓶充装单位资质许可 证明本单位已通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 现场核查核验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气瓶充装单位资质许可 证明本单位已通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现场核查核验
6 学历证书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九条: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门 现场核查核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职称证明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第一百二十九条: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现场核查核验
8 产权证明 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20版)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 现场核查核验
9 健康证明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证明申请人健康状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 现场核查核验
市教育局(1项)
10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教育部门 公安部门 部门信息共享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8、无犯罪记录证明。
市城管执法委(1项)
11 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利用自有设施和场地设施户外广告的,提交不动产所有权人签署的同意利用其设施和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八条: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者建筑物的,修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征得场地、建筑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并交纳场地费或者建筑物占用费。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 部门信息共享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项)
12 结(离)婚证 办理共同共有或单独所有不动产权登记 现婚姻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 民政部门 部门信息共享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1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继承或受赠房屋转移登记(为未经公证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合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 公安部门 部门信息共享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14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申请使用土地 建设项目已获合法批准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使用土地者持申请用地报告、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内部及部门间信息共享
市公安局(1项)
15 证件遗失/被盗证明 出入境证件补发申请 证明申请人所持有的证件已遗失/被盗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公安
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相关材料:(二)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市卫健委(2项)
16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审批机构 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取证时核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7 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相关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审批机构 培训组织单位 取证时核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市农业农村局(5项)
18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申请 证明有经营所需要的场地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农业农村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或申请人自备 现场检查核查
19 生产经营场所情况说明、照片及产权证明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证明经营场所所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业农村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或申请人自备 现场检查核查
20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证明有经营所需要的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农业农村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或申请人自备 现场检查核查
21 营业执照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证明企业经营范围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经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子二代(第三代)或其产品,需要出售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具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资格的单位交售。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信息共享
22 营业执照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证明企业经营范围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文物保护、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转让、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下列规定报批: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信息共享
市商务局(2项)
23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证明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八条:(六)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商务主管部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企业
24 营业执照 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证明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符合注册资本要求 《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第八条:(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商务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信息共享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项)
25 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办理 具备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 《工人考核条例》第十条: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使用和调整工资的依据。第二十三条:《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办法,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规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信息共享
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2项)
26 结(离)婚证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依申请的公共服务事项 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婚姻关系状况是否真实 《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二、提取服务(二)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三、贷款服务(一)贷款办理 办理要件:3、婚姻状况证明。 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 民政部门
27 离、退休证明 办理离、退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离、退休事实 《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  二、提取服务(二)办理要件:7、离、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 组织或人社部门
市司法局(1项)
28 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核准执业 证明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司法行政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部门信息共享或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