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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网咖行业综合许可一单告知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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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网吧/网咖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不适用于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

    三、涉及审批事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审批层级:县级,基本编码:420122027W01);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审批层级:省级和自贸区所在县级,基本编码:000122031000)(必办)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基本编码:000709027000)(必办,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消审批)

    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基本编码:000125049000(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办理)

    4.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基本编码:000131024000需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或者履行政府综合审批职能的机构)

    联办机构:省或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公安机关、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实施依据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的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4. 《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鄂文旅办发〔2021〕3号):外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我省范围内投资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上述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上述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研究〔2021〕440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举措(对应国务院《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 地点和场所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含)、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

    3. 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有固定的网络地址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办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四)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七、提交材料

    详见材料清单(附件1)。

    八、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录“一业一证”平台选择“网吧/网咖”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也可以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网吧/网咖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网吧/网咖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见附件2)。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网吧/网咖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网吧/网咖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一次核查

    网吧/网咖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具有现场核查权限的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网吧/网咖《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十、审批时限

    8个工作日(不含筹建阶段的行政指导环节、现场核查、问题整改、公示、听证时间网吧/网咖设立从现场核查符合要求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

    十一、其他要求

    1.各地应按照本工作规范内容、工作流程图及附件1《申请材料清单》制定本地区行业综合许可(网吧/网咖)告知单。

    2.《行业综合许可(网吧/网咖)承诺书《行业综合许可(网吧/网咖)申请表》在申请人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且需加盖公章。有电子印章的,通过系统直接加盖;无电子印章的,由申请人下载打印,签字并盖章后上传系统。

    3. 国务院、省政府对相关审批事项另有改革部署和优化要求的,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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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申请材料清单(网吧、网咖).doc 下载 预览

    附件二 行业综合许可(网吧、网咖)承诺书.doc 下载 预览

    附件三 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网吧、网咖).doc 下载 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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