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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店行业综合许可一单告知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 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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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美容美发店行业综合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美容店、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理店。

    三、涉及审批事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基本编码:000123020000(美容店、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理发店须办理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基本编码:000125049000(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局(或者履行政府综合审批职能的机构)

    联办机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实施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 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3. 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 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 各类场所应当设有通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二)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 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七、提交材料

    详见材料清单(附件1)。

    八、申请方式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录“一业一证”平台选择“美容美发店”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2.方式二:申请人也可以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审批机关制作《美容美发店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书承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美容美发店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附件2)。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材料可以不在申请环节提交;需要现场核查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

    (三)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美容美发店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附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一窗受理

    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美容美发店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五)一次核查

    美容美发店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审批项目,如需进行现场核查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局)会同协同部门,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可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六)一并审批

    “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并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各审批结果同步汇集到综合服务窗口。

    (七)一证准营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法定许可证书的审批结果制发美容美发店《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十、审批时限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十一、其他要求

    1.各地应按照本工作规范内容、工作流程图及附件1《申请材料清单》制定本地区行业综合许可(美容美发店)告知单。

    2.《行业综合许可(美容美发店)承诺书《行业综合许可(美容美发店)申请表》在申请人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且需加盖公章。有电子印章的,通过系统直接加盖;无电子印章的,由申请人下载打印,签字并盖章后上传系统。

    3.国务院、省政府对相关审批事项另有改革部署和优化要求的,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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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 收起

    附件一 申请材料清单(美容美发).doc 下载 预览

    附件二 行业综合许可(美容美发店)承诺书.doc 下载 预览

    附件三 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美容美发).doc 下载 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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