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 不收费 一次办好 办理结果邮寄
事项名称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 | ||||
事项编码 | 4228000000007641365650010046300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机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一条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请形式 | 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一次办好 在线申请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联办机构 | 无 | 监察机构 | 恩施州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受理要求 | |||||
申请时限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受理条件 | 1、已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2、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3、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1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办结时限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安全生产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样本下载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样本下载 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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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恩施市金桂大道98号市民之家四楼-恩施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图指引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718-8262320 | ||||
交通指引 | 公交:22路,11路,1路A | ||||
中介结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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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可电话咨询进度与结果。
电话咨询:0718-8262320
查询网址:http://zwfw.hubei.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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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1.申请材料可通过物流快递寄至受理机构。收件信息:恩施市金桂大道98号市民之家四楼州安监局窗口;收件人:州安监局窗口;电话:0718-8262320
2.申请人可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需通过物流快递获取办理结果材料的,应提供收件地址、收件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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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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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8号令修订)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8号令修订)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8号令修订) 第十七条…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8号令修订)第十七条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8号令修订) 第二十五 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申请人义务 | 1.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3.配合监督检查 | ||||
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电话:0718-8062906 投诉地址:恩施市金桂大道98号恩施市民之家 邮政编码:44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