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不收费
事项名称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
事项编码 | 4228000000000902814070060500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事项 | ||
实施机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无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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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其他 | 申请形式 | 在线申请 | ||
受理机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联办机构 | 无 | 监察机构 | 无 | ||
受理要求 | |||||
申请时限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受理条件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无法定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办结时限 | 事项主题 | 医疗卫生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
恩施市东风大道361号-计划生育监督科 地图指引 | |||||
办理时间 | 无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718-8254055 | ||||
交通指引 | 无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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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无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是否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是否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n2.检查责任:检查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n3.处理责任:从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n4.监管责任: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n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n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n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n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
申请人义务 | 无 | ||||
监督投诉 | 恩施市舞阳大道227号恩施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监督科 联系电话:0718-82316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