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 ||||
事项编码 | 42050200000006842800300100413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机构 | 宜昌市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通过) 第二十三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139号)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请形式 | 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全程网办 在线申请 |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机构 | 宜昌市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
联办机构 | 无 | 监察机构 | 宜昌市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室 | ||
受理要求 | |||||
申请时限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该事项不予批准:①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③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 ||||
受理条件 |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办结时限6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公用事业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样本下载
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审批)通知书》 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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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宜昌市西陵区育才路21号(宜昌市西陵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民生服务综合窗口 地图指引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时制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周六、周日预约时间:上午10:00-11:30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717-6982376 | ||||
交通指引 | 公交:25/K25坐到北门公交车站,步行182米即到。B6坐到宜化公交车站,步行554米即到。或乘坐18路到二医院公交车站,步行560米即到。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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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可通过窗口、电话等预约服务 电话号码:0717-6982376 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育才路21号(宜昌市西陵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服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zwfw.hubei.gov.cn/index.jspx?areaId=42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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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无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咨询电话:0717-6982376
咨询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育才路21号(宜昌市西陵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服务综合窗口)
网上查询:可通过网页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网址,http://zwfw.hubei.gov.cn/index.jspx?areaId=42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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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1.物流快递接收
申请材料可通过物流快递寄至受理机构。收件信息:宜昌市西陵区育才路21号西陵区政务服务中心;收件人:民生服务综合窗口;电话:0717-6982376。
2.物流快递寄出
申请人可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需通过物流快递获取办理结果的,可选择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并提供收件地址、收件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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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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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的咨询提供准确的解释、说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依据现场勘查人员出具的现场勘查、技术审查意见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力和救济途径;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5.监管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4)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
申请人义务 | 1.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3.配合监督检查。 | ||||
监督投诉 |
窗口监督投诉。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育才路21号西陵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号码:0717-6982370 电子邮箱监督投诉。电子邮箱:xlzwfwzx@163.com 信函监督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宜昌市西陵区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举报中心,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育才路21号西陵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邮政编码:443000 网上监督投诉。网址,http://zwfw.hubei.gov.cn/index.jspx?areaId=42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