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初审 不收费 一次办好 全程邮寄
事项名称 | 省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初审 | ||||
事项编码 | 4200000000000000182000010001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机构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七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365项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征得该宗教团体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请形式 | 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一次办好 在线申请 |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机构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
联办机构 | 无 | 监察机构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党委(纪委) | ||
受理要求 | |||||
申请时限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受理条件 | 1、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且教学评估合格; 2、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专门的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3、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 4、拟聘用人员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5、拟聘用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过反华组织、未从事过反华活动、未发表过反华言论,不支持、宣扬和资助宗教极端主义; 6、拟聘用人员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被国内外教育机构解聘及处罚、处分的经历; 7、拟聘用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在拟聘任的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 8、拟聘用人员具有与拟聘岗位要求相一致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办结时限1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民族宗教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对省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初审意见样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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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时制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6号
地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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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结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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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可通过网页和电话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1.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查询;2.电话查询。电话号码:027-87235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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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1.物流快递接收 申请材料可通过物流快递寄至受理机构。收件信息: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6号湖北省民宗委;收件人:政策法规处;电话:027-87235382
2.物流快递寄出 申请人可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需通过物流快递获取办理结果材料的,应提供收件地址、收件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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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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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在省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申请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4.监管责任:根据国宗局的批复意见,监督省级宗教团体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开展筹备设立工作,在完成宗教院校的筹备设立后,督促其及时报国家宗教局审核验收。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七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1-2.《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
申请人义务 |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3.配合监督检查。 | ||||
咨询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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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1.窗口投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6号省民宗委机关党委(纪委) 2.电话投诉:027-87718211 3.信件投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6号省民宗委机关党委(纪委) 邮编:430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