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宗教局负责的设立宗教院校审批的初审 不收费 一次办好 全程邮寄
事项名称 | 对国家宗教局负责的设立宗教院校审批的初审 | ||||
事项编码 | 4200000000000000182000010001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机构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十二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请形式 | 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一次办好 在线申请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
联办机构 | 无 | 监察机构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党委(纪委) | ||
受理要求 | |||||
申请时限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受理条件 | 1、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2、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3、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5、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6、布局合理;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办结时限1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民族宗教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对国家宗教局负责的设立宗教院校审批的初审意见样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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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时制15:00-18:00) | ||||
办理地点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6号
地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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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结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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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可通过网页和电话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1. 湖北政务服务网查询http://zwfw.hubei.gov.cn:8001;2.电话查询,电话号码:027-87235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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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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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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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宗教院校申请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3.决定责任: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4.监管责任:根据国宗局的批复意见,监督省级宗教团体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开展筹备设立工作,在完成宗教院校的筹备设立后,督促其及时报国家宗教局审核验收。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2.《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
申请人义务 |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3.配合监督检查。 | ||||
咨询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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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1.窗口投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6号省民宗委机关党委(纪委) 2.电话投诉:027-87718211 3.信件投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6号省民宗委机关党委(纪委) 邮编:430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