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不收费 一次办好 全程邮寄
事项名称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 ||||
事项编码 | 4200000000000000182000010000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机构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四十六条: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44号)第十一条: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368: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由国家宗教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请形式 | 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一次办好 在线申请 |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机构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
联办机构 | 无 | 监察机构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党委(纪委) | ||
受理要求 | |||||
申请时限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受理条件 |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危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容; 2、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办结时限1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民族宗教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下载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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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时制15:00-18:00) | ||||
办理地点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6号
地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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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结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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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可通过网页和电话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1. 湖北政务服务网查询http://zwfw.hubei.gov.cn:8001;2.电话查询,电话号码:027-87235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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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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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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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作为接收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宗教用品入境的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权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四十六条: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检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
申请人义务 | 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3.配合监督检查 | ||||
咨询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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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1.窗口投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6号省民宗委机关党委(纪委) 2.电话投诉:027-87718211 3.信件投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6号省民宗委机关党委(纪委) 邮编:430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