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育保险待遇备案 |
权力部门 |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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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2.《关于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证明前置条件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16〕10号)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维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证明前置条件,今后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本人或所在单位领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时,无需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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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宜昌市西陵区环城北路4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环城北路40号人社服务大楼二楼西大厅医疗保障局窗口。0号人社服务大楼二楼西大厅医保服务窗口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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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717-6551331。
2.收到投诉后按照《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办理并回复。 |
咨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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